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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的判决   本报记者李艳北京报道2005年4月1日上午,大雨突降深圳,牛跃进、牛跃伟乘坐的囚车在前往法庭的路上阻塞,这使得原定于10时开始的这场庭审被推迟了半个小时。   牛跃进第6次站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审判席上,这位47岁的案件主角此前已被剥夺人 身自由三年零六个月,他的二弟牛跃伟因同样案由被拘禁三年零一个月,并且,由于司法程序的原因,两兄弟都没有进过一天监狱,他们在深圳市的几家看守所里度过了特殊的人生岁月。   中午12时许,审判长赵立群宣读了判决,牛氏兄弟无罪释放。这意味着,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推翻了该院在2004年4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根据那个判决,牛跃进、牛跃伟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分处四年和二年零十个月徒刑。   “我只希望这不是一个愚人节的玩笑。”在旁听席上就座的牛宏说,她是牛跃进的二妹,三年半以来,这个短发瘦弱的女子为案件多方奔走,但是听到判决时,她还是一下子回不过神来。   “当每天每夜期盼的东西突然到来时,我一时不知所措。我仍然怀疑这是不是真的,不知道是该欣喜,还是该委屈,一下子悲喜交集。”牛宏说。   更多关注此案的人们在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想到当天是愚人节,因为在这个结果出现之前,太多的曲折故事已然发生。   在2005年4月1日之前,全国政协委员孙萍已追踪牛氏兄弟案两年了,她两度递交政协提案,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最高检、最高法及公安部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亦曾专程南下深圳,详细调查案情后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原深圳市市长、现任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对案件也专门给予批示。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蒋忠仆提交《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议》,《建议》中写道:“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的个别干警利用职权,使本可以由当事人之间自由诉讼的民事案件人为的变为刑事案件……   至今仍被超期羁押的深圳牛氏兄弟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4月3日,长期为牛氏兄弟案提供法律支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曲三强教授说:“为什么公正老是来得这么迟?说明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在立法、司法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而司法人员执法的水平、法律的素养、对法律的忠诚,以及作为一个法官的良心,还有可待改善的地方。”   牛跃进本人在谈到那个瞬间时至今感到恍惚,当刑具被打开,当与80岁的父亲紧紧相拥之后,他才开始相信那个结果。“那时候,眼泪不是流出来的,几乎是喷涌出来的。”   连环套   4月10日,罗湖区法院对牛氏的重审判决已经生效,公诉方罗湖区检察院也并未提出抗诉,从法律程序而言,这个判决并非终审结果,但在2004年12月21日,主持二审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是: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且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而重获自由的牛跃进,在回顾三年半来的一系列经历后说:“发现自己进入了一个连环套。”   这个连环套的开始,只是一起民事纠纷。2001年7月2日,香港商人苏哲峰向深圳市罗湖法院起诉牛跃进、牛跃伟借款465万港元不还。   在原告苏哲峰提供的这份借款协议书上,只有牛跃进的印鉴,而没有其本人的签字。并且,在此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苏提供的收款凭据恰恰证明,465万港元并非个人借款,而是一笔公司投资款。   但就在2001年9月19日,牛跃进在本人住所附近吃饭时,被深圳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带走。   由于上述借款的事实不能成立,在侦查过程中,经办此案的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简称二处)办案方向转为虚报注册资本。2002年3月11日,牛跃进的弟弟牛跃伟同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深圳公安二处刑拘。   就此,案件由民事转为刑事,2002年3月22日,深圳市福田检察院批捕牛氏兄弟。2003年1月2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牛跃进20个月、牛跃伟14个月刑期。   对于这个判决,牛氏兄弟并非没有异议,原因在于,他们被指控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刑法》对此行为尚未认定为犯罪。   牛跃进的律师也指出,至福田法院判决时,上述虚报注册资本案已超过法定5年的追诉期。但法院则以2001年被告人被抓获之时计算追诉期,作出判决,虽然牛跃进当时被警方带走是由于那个属于民事的借款纠纷。   但牛氏兄弟没有就这个虚报注册资本的判决提起上诉。按牛跃进本人及其家属的说法,原因在于时间。   此时,牛跃进被剥夺人身自由已有16个月,他只剩4个月就刑满了。同时牛跃进说,在被刑拘的过程中,他一直得到暗示,只要认罪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这正是牛氏兄弟前半段拘禁期不是在监狱而是在看守所度过的原因,至福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时,他们剩余的刑期已经太短,没有资格进监狱了。   这前半段拘禁期带来的另一个法律疑问是,牛跃进长达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期为何折抵了刑期。   “监视居住在性质上仅仅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曲三强教授、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张恒山教授等六名北京法学专家就此案在2004年1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样表示。与此相对的事实是,在监视居住期间牛跃进的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   “监视居住根本就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司法机关试图以此来解决违法剥夺人身自由给牛跃进造成的侵害问题,而事实上却证明了司法机关违法事实的存在。”北京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如此评价。   2002年5月18日,牛跃进的后半段拘禁期以一种出乎其预料的方式开始。当天,他的20个月刑期期满,当看守所的大门被打开时,他看到了深圳公安二处的三个办案人员在门口等着。   “上车吧!”牛跃进被带上车,手里紧紧地抓着刚发下来的释放证,他再次被刑拘了。   牛跃进当时也并不知道,之前9天,二弟牛跃伟也在刑满释放当日,以同样方式被再次刑拘。   真假证据事后证明,牛氏兄弟所面临的指控,是围绕一笔29.15万美元的资金。   这并不是一个新指控,牛跃进被拘前,身份是广东国晖公司副总裁。在其被拘后,国晖公司即向警方举报其挪用公司资金29.15万美元。由于事实不清,这个指控被福田法院建议撤诉处理。然而,同样指控被提交罗湖区法院。   案卷显示,公安部门向两区检察院先后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只字不差。这正是牛氏兄弟案被法律界人士指为一事两诉的原因。   而二牛刑满再次被拘,有关部门的理由也正是要继续侦查这个挪用资金的事实。   按原告国晖公司及其董事长连东晖的指控,1995年初,身为广东国晖副总经理的牛跃进与香港振兴公司负责人连振财签订协议,牛受让振兴公司所持有深圳东珠公司46%的股份,300万元转让款除1994年底已付98万元之外,余款202万元日后结清。   其后1997年初,牛跃伟担任开封和剂药业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将和剂药业账上的242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9.15万美元汇到香港越威公司,并最终转付连振财人民币226万元(其中24万元被认定为利息),偿还其兄所欠股权转让款。并就此侵害开封和剂药业控股方———广东国晖的利益。   为支撑上述指控,原告方面提供了三个关键证据:其一、牛、连二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二、一份大意为牛跃进向连振财书面确认,已用和剂公司的款项支付了自己的股权转让款的确认书;其三、一份签署于2001年11月5日的东珠公司(当时已改名国泽公司)工商部变更登记申请表(证明股份转让已经完成)。   2004年4月28日,罗湖区法院接受了原告的证据,判定牛氏兄弟挪用资金罪名成立。   当时牛跃进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在由广东国晖提供的协议书上,牛跃进的签名显示为“牛进”,系他人伪造,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要求屡遭法院驳回;牛跃进强调,确认书是他在连东晖威逼下所签,且日期被涂改;他同时指出,在当年9月已被警方拘禁的情况下,他不可能在11月5日签署工商变更申请,签名属恶意伪造,但法院同样拒绝了对上述确认书和工商申请签名的鉴定请求。   2004年4月28日的一审中,另一个证据的出现也令判决出现难以解释的疑点:河南开封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总部提取的资金最终去向的证据表明,29万余美元最终进入了汕头国晖公司账户。   而汕头国晖和广东国晖存在明显的关联性,前者的法人代表即为后者的总经理。   换言之,罗湖区法院的一审法官并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牛氏兄弟被指控挪用国晖公司下属合资企业的资金,最后又回到了国晖公司的囊中。   此后,牛氏兄弟不服判决,案件被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中院接受了被告方对上述关键证据的鉴定要求。   2004年8月,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证实了被告方的说法———协议书签名系伪造,确认书日期被涂改。   此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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