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工伤认定

分享到:0

 

  一、交通肇事方能算工伤吗

  交通肇事的责任方,如果不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并且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

  1、职工在执行企业负责人(包括班组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2、集体乘车去会、听报告或者参加指派的各类公益性活动(不包括旅游),所乘坐的车,发生了非本人所应负责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3、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因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

  4、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或者死亡的;

  5、在本单位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的。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尹庆军
  • 手机:1369231978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qingjun7723
  • 邮箱:271340153@qq.com
  •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栋11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