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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述: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房屋产权的权属应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如果只有双方的各自陈述,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只能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处理。本案的被告由于提不出当初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的证明,而房产证上登记的又是两人的名字,所以法院认为该套房屋为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于某享有房屋的共有权。

  案情简介

  王某与于某两人于2002年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由王某一人出资买下一套二手房,处在恋爱期的他们并没在乎房款问题,而王某将女朋友在房产证上登记为共有人。2004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两年,两人经常因琐事争吵,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两人决定离婚,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两人对房产分割产生了争议,王某认为是自己所购房屋,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而于某认为房产证上是她们两人的名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将房产进行公平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起诉离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房屋产权的权属应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如果只有双方的各自陈述,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只能根据房屋产权登记进行处理。本案的被告由于提不出当初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的证明,而房产证上登记的又是两人的名字,所以法院认为该套房屋为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于某享有房屋的共有权。

  本案的重点是原告是否在购房的时候出过购房款。由于本案被告买的是二手房,而且在购房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也没有经过银行转账完成的,所以被告的诉讼显得非常被动,无法证明购房款是由自己所交的,而产权证又是登记在两人名下,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对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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