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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轻微工伤赔偿标准

  轻微伤需要赔偿费用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书等相关的证据确定;

  2、误工费是参照受害人误工的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3、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及护理天数确定;

  4、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和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6、营养费按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给出的意见来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工伤的类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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