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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仲裁时效起算点

  法律未明确规定工伤赔偿申请劳动仲裁诉讼时效起算点,申请劳动仲裁通常前提完成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而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从受伤或确定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这与劳动仲裁时效1年相重叠,为此,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实践中从职工治疗结束(或出院)或定残之日起算1年期限(该作法因无法律效力文件支撑,故不用法院不同作法),稳当作法系从受伤之日起计算申请劳动仲裁1年期限。

  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诉讼时效,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视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为由主张仲裁时效的中断,另,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反驳超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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