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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我们在进行理解诈骗罪的时候,可以了解到不同的类型,那么在合同这样的诈骗罪中,其主要的一个认定是如何认定?“主观目的”是如何形成的呢?下文将会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对你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0日,被告人彭某分别与受害人彭某某、彭枫某以经营铲车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固定分红合同,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1000元,每月固定分红2600元;以经营铲车的名义向受害人彭某祥出具借条,取得彭某祥资金51000元,约定每月分红1500元;2008年1月20日,彭某与彭某某、彭枫某签订了一份合伙购买泰昌水泥厂废铁的协议,由彭某某、彭枫某各出资55000元,约定彭某在2008年5月20日一次性付清二人本金及分红利润130000元;2008年3月14日,彭某以经营粉磨站的名义向彭某祥出具借条,取得彭某祥的资金150000元,且约定每月分红4500元;彭某取得上述资金共计413000元。彭某并未按协议要求使用,而是全部用于还债、赌博等。三受害人得到一、二个月的分红款后多次找彭某催讨分红款等,在得知所有款项已被其挥霍后,于2008年6月21日将彭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合同纠纷,理由是被告人彭某与彭某某、彭枫某、彭某祥签订的合同系合伙合同纠纷,且彭某一直在经营,只是其一时经济状况紧张,无法履行合同,因此彭某的行为系合同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签订合同,出具借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资金413000元,将款挥霍后,已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致使受害人资金不能返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纠纷是指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有意违反合同的某项条款,由此使合同的另一方受到损失。由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手段进行的,往往和合同纠纷混合在一起,在判断罪与非罪时,二者很容易混淆。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正确履行合同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主观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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