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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伤的待遇是什么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因意外伤害和患职业病而获得的医疗待遇以及经济补偿。因此要保持相对公平、统一的待遇水平,所谓相对公平,就是考虑制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大局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情况,使职工在工作站的待遇水平适度,就是既不高也不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工资怎么算

  工伤期间的工资计算: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未满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工伤鉴定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分为10级,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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