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工伤认定

分享到:0

   核心内容:保证人除了可以和债权人就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外,还可以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行为作保证,这种担保形式就是最高额保证。

   在这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形式下,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期限以外的债权和超出最高债权额度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形式的保证使原来需要多次办理的保证能一次解决,大大简化了保证的程序,方便了当事人。

   以中国农业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里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为例,我们来详细解析一下这其中的法理由来。

   解析:

   1、首先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期间。一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确定,保证期间即失去意义,无存在之必要。因为这时起作用的就是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了。所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在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确定的前提下,债权人诉请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的法定期间。所以,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其性质接近除斥期间。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债权人不行使此权利,保证人免除其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丧失的是形成权这个实体权利,他再也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任何责任了。保证期间的长短是可由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依法定,但是它不能中断、中止。而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具有排除当事人主观臆定的法定性。

   因此,这里的两年是指保证期间,是由银行和当事人约定的。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尹庆军
  • 手机:13692319787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微信:qingjun7723
  • 邮箱:271340153@qq.com
  •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栋11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