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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和补偿贸易合同等等,它们履行地都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如果不能解决合同履行地问题,要按照合同总则和分则规定处理。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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