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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4号   原告徐耀忠。   被告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纪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海燕,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耀忠诉被告上海浦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一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9月14日、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耀忠,被告浦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宁宇、毛海燕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耀忠诉称,原告于2003年委托浦一公司办理“联动低音声箱”的日本专利申请,双方确认的口头合同是“联动低音声箱”从申请到实审全部费用人民币3万元,如专利得到批准,则专利证书的费用由原告另行负担。原告为此支付给被告浦一公司专利申请费共计人民币33,450元,但浦一公司仅完成该专利的申请程序,停办了专利的实审程序,致使该专利申请被日本专利特许厅撤销,被告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故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专利申请费人民币33,45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   被告浦一公司辩称,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原告代理“联动低音声箱”日本专利的申请。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该专利的申请费用包括提出实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被告按约完成了代理工作,该专利申请和提出实审费用实际为人民币25,000元,但由于日本专利特许厅认为该专利缺乏创造性,要求发明人答辩,为此产生了答辩费用,该费用原告没有预付。2008年11月被告收到日本代理机构相关通知后,曾四至五次通知原告要求补充费用,但原告均未予以答复,导致该专利申请被日本专利特许厅驳回。故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已预付的人民币33,450元扣除已发生费用尚余人民币1,659.40元,同意退还给原告。   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口头专利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代理原告就“联动低音声箱”申请日本专利。2003年4月30日,上海奉贤开源电器厂向被告支付知识产权服务费人民币40,000元及检索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上海奉贤开源电器厂专利费用人民币40,000元,用于向国外申请专利。”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上述费用系原告支付“联动低音声箱”代办日本专利申请的费用。   2003年10月14日,被告传真告知原告:已根据原告的指示,就涉案专利于2003年7月4日向日本专利特许厅递交了该专利申请及中国专利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在2006年7月4日前就该专利向日本专利特许厅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该传真后附申请文件副本及日本专利特许厅受领书。   2004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费用清单传真,载明“1、目前已发生费用:日本请款日元134,100元、翻译费人民币2,431元、邮资、打印复印费人民币400元(其中联邦快递每次为人民币118元)、检索费人民币4,000元。2、按日方报价审查将发生的基本费用(未计入杂费及特殊情况):提出审查费日元84,300元;颁发证书费日元75,500元、答辩意见费日本报价为20,000-30,000日元每小时。参考国内专利在日本申请发明专利的以往情况,答复官方意见一般预计两次,每次约95,000日元,故此项费用预计为190,000日元,小计人民币24,486元。此两项合计人民币40,704元(汇率以100∶7计),以上均照日本请款单、报价单及实际发生费用做出,没有计入我方代理费。而且随时提出审查,以上费用立即产生,并不存在几年一清的情况。”   2004年8月12日,被告传真原告就涉案专利申请费用事宜,载明“应您要求,我们正在处理您在日本申请的费用退还事宜。现提供两种方案供您参考:方案一、清算申请阶段费用,退回余款。而审查阶段,我们暂不操作,等待您进一步的指示,届时再向您请款,清单如下:申请阶段(已告一段落,申请号等文件已经提供给您)已发生费用:日本请款日元134,100元、翻译费人民币2,431元、邮资、打印复印费人民币400元(其中联邦快递每次为人民币118元)、检索费人民币4,000元,小计人民币16,218元,我所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218元。共预付人民币4万元,退回人民币21,782元。方案二、产生审查费用后,再就实际发生费用多退少补,预计费用我公司8月6日已传真给您。预计约人民币24,486元,顺便再次提醒您,依日本专利法,此案应在2006年7月4日之前任何时间提出审查请求。综上,如您需要退费,我公司可以立即依方案一退给您。特列以上清单,以免以后产生任何问题影响到您的专利权。即使您现在退费,我们还是会将有关此专利的任何进展及时汇报给您。……”   2004年12月21日,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退还上海奉贤开源电器厂人民币11,550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款系被告退还原告的涉案专利代理费用。   2006年7月4日,被告致原告挂号信称:“1、进展:目前此案已经于2006年6月19日向日本专利特许厅递交了实质审查的请求,此案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附件为一份日本申请文件。2、费用:鉴于我公司于2004年底应你的要求将您的预付款已经退回,目前此案已经没有可供我们代您支付此案继续进行的资金。如果您愿意继续此案在日本的申请,请您支付一定的预付款。考虑到以往的情况,我们会依照具体审查的进展,告知您恰当的预付款数目以及需要作出决定的期限。请注意依照惯例,我们将不会垫付题述案件继续所需的任何费用,也不会在没有预付款的情况下指示日本处理案件。以上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   2008年11月17日,被告致原告的挂号信称:“一、关于题述案件进展:目前日本代理机构已经收到日本专利特许厅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于在没有收到您的任何指示之前,为了避免产生任何费用,我们没有让日本代理机构报告此次审查意见的情况,所以此次意见答复的期限目前不详,但按照以往的经验,期限大概为2009年2月1日左右。请您尽快下达指示,以便日本代理机构能够及时答复,避免影响专利申请的正常进展。二、关于费用问题:1、我司已于2004年应您的要求将您的预付款余额已经退回,目前此案已经没有可供我们支付此案继续进行的资金。2、您在来信中一直提到关于费用全包的问题,其实当时丁先生说的是申请阶段的费用全包,而不是整个过程全包。专利申请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申请阶段、实审阶段、授权阶段、年费阶段。3、因为丁先生曾经关照过,所以我们公司对您的申请所收的代理费是极低的。……您应该可以通过很多渠道了解到,关于国外专利申请,绝大部分的预付款是用来支付国外费用的,所以就算我们公司自己这边再‘友谊价’,可国外代理机构的费用我们是没有办法去改变的……。4、关于日本答审查意见的费用,根据以往的经验,在不产生其它费用的基础上,一般为每次人民币一万六左右。三、关于后续事宜:如果您决定继续题述案件的申请,请尽快指示我们,并且同时补充预付款2万元。让我们可以及时通知日本代理机构将审查意见相关文件转送给我们,以便您可以在期限之前答复。依照惯例,我们将不会在没有预付款的情况下指示日本代理机构处理案件,更不会垫付案件继续所需的任何费用。请注意,如果未在2009年1月5日前收到您的指示,我们只好视为客户放弃此案,此日本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放弃。”   2009年1月16日,被告致原告的挂号信称:“一、关于日本审查意见:……因为丁先生的特别关照,我们已经指示日本代理机构把审查意见转送至我司,并且垫付了这部分的费用。附函附上此次日本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对比文件。审查意见中指出,该专利驳回的理由是因为不具备创造性,从已公开的对比文件中可以看出,该专利申请前,一般工程技术人员都能容易的看出该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日本专利法的规定。关于权利要求1-3项,日本特许厅审查员认为,该技术方案是常识性的,且其中结构的设计也是已知常用的。驳回理由: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36条第6项第2号的规定。审查意见的答复期限为2009年2月11日,最多可延期三个月,日方延期费用为JPY18,300,详见附件中的日本代理机构信函。二、关于目前需决定的事宜:1、日本答复一次审查意见的费用,根据以往经验,在不产生其它费用的基础上,一般为每次人民币一万六左右。2、目前此案已经没有可供支付此案继续进行的预付款,关于转送审查意见的费用,我方已经为您垫付,……但接下来后续的延期和答复费用,因为数目较大,我司不能再继续为您垫付。3、如果您希望答复审查意见,请尽快指示我们,并且同时补充预付款人民币2万元。以便我们能在此之前指示日本代理机构答复。请注意,如果未在2009年2月1日前收到您的指示及上述预付款人民币2万元(此期限为最后期限,不可延长),我们只好视您放弃此案,此日本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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