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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鉴定等级标准的规定

  一、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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