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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份到海口琼山市看中一块地,并与当地的村委会签订了承租合同,当时村委会出示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判决书,以及原地承包人的协议书,我们签订合同后,并经该镇的法律事务所公证合同的合法性。在我们进场施工后的第二个星期,突然涌来近数百名村民,恶言恐吓现场工作人员不得继续施工,宣称这块地是属于他们祖先的,法院判决书是假造的等等。虽经当地派出所警员及村委会协调仍不得结果,导致到目前为止,我们仍处于停工状态。若我们一直无法复工,我是不是可以提出告诉,控告村委会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村民干涉和阻扰导致我们工程进度拖延,我们可以要求任何延工赔偿吗? 答复:你好,这里是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合办的天涯法律网法律咨询栏目,我们仅对真实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你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应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村委会合法地持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判决书,应认定为其享有对该地的使用权,具备出让的主体资格。你作为土地使用人,应符合从事农、林、牧、副业生产和经营的组织与个人之要求。同时,依该合同出让的土地,须为该村农民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在订立该合同的时候,除双方要符合上述主体资格外,还需经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研究同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合同订立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村委会作为主体之一,其负有向土地使用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使用人占有,并应当担保其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符合约定的条件与用途,且担保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不能由任何人提出权利要求,如权利被第三方追索,则村委会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使用人有权要求降低出让金或使用费的标准,或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对方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判决书以及其他的相关文书属于合法有效,同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定的,那么你们签订的合同应当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现在发生的情况导致你无法进行顺利的施工的,如果不符合合同中约定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诉对方违约并按照规定要求其支付因其违约行为造成你方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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