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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委托贷款可能涉及四方主体,可能有一份合同,也可能有四份合同。其法律关系复杂。其代理权的性质是间接代理。对委托人转让债权有不同的观点。作为民事实体法上的制度,合同法第402条,为委托人转让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借款合同从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应优先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关键词」委托贷款;间接代理;债权转让;信托;合同法;担保法

  一、关于委托贷款的主要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委托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三方直接签订协议;二是受托方与委托方和借款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个协议的委托内容必须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贷款行为方式有一种、二种或者三种,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即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行为和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即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除了上述二种形式外,如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行为中包括担保的内容,那么,委托贷款还应包括受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行为。

  二、关于委托贷款中代理权的性质

  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说明在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根据贷款合同所取得的代理权是间接代理,②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不是直接代理,③即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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