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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13日,张某因“35周妊娠、重度子痫前期、胎膜早破”入某医院住院待产,入院后,完善阴道、B超等各项检查,对患者行胎心监护,并将患者危重情况告知其家属。当晚,张某自然分娩一男婴。晚11时,患者感到胸闷、心悸、阴道出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2月,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对张某的分娩过程中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案,并在抢救过程中抢救措施不当,导致张某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家属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山东诚亦成律师事务所  徐璐璐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原告的胜诉权将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之规定可知,法律根据情况不同,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期间,即1年、2年。医疗纠纷的种类较多,医疗纠纷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权利人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选择诉讼案由,即医疗侵权纠纷和合同违约纠纷。选择的角度不同,则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也就不同。对于医疗侵权纠纷,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而对于合同违约纠纷,则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本案中,原告无论选择从何种诉讼角度均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而被法院驳回。  由此可知,患者如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欲追究医院侵权责任的诉讼,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为1年;如把医疗纠纷作为一种医疗合同纠纷,则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大多以医疗侵权纠纷受理。因此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丧失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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