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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屋抵押权如何赔偿?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达到诱使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经常隐瞒对其不利的重要事实,实施欺诈行为,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件因隐瞒抵押权而产生的商品房销售欺诈案例。买房子是人生大事,不仅因为金额巨大动辄几十万上百万,还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交易、登记制度都与普通商品不同。附加在房屋之上的权属(如抵押权、质押权、典权),无法像挑选苹果时检查是否有虫蛀一样简单分辨,却有着动摇根本的巨大作用。以下是一件因隐瞒抵押权而产生的商品房销售欺诈案例。所购房屋早被抵押屋主怒告地产公司2004年8月24日,广州市民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27万元的房屋,王某首付12万元房款,剩余15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而且双方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王某。合同签定当天,王某通过转账支付了12万元房款。同年9月29日王某的按揭贷款划如开发商的帐户。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然而直到2005年6月,房产公司都迟迟不肯为自己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诉讼过程中,王某获悉他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1年6月就由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而自己此前毫不知情。更糟糕的是,这套房子在2002年9月就因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被法院司法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地产公司故意欺诈被判赔偿在向律师咨询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只同意撤消合同,而不同意对原告作任何赔偿。2005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地产公司与原告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也不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27万元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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